摘要:
王女士和丈夫为了便于治疗,8月在北京石景山区租了一套两居室,租期至11月。房东因房屋挂售,以优惠价格出租,条件是租户需配合看房,并将此约定写入租赁合同。入住后,中介多次带买家查看,...
王女士和丈夫为了便于治疗,8月在北京石景山区租了一套两居室,租期至11月。房东因房屋挂售,以优惠价格出租,条件是租户需配合看房,并将此约定写入租赁合同。入住后,中介多次带买家查看,直到八月底,房东张先生在一次看房时发现王女士患有晚期癌症。
张先生担忧王女士可能在屋内病逝,导致房屋被视为“凶宅”,影响其市场价值,提出希望他们搬离。他提议签订补充协议,要求租户如因自身原因使房屋成为“凶宅”,需赔偿房产贬值损失。王女士和丈夫拒绝签署,认为未违法违约,也不需主动透露病情。
沟通中,房东提出若租户能在十天内搬离,可不签补充协议。杨先生同意并在9月13日前搬离,请求房东在此期间勿再提及“凶宅”等敏感词汇,以免对妻子造成更多伤害。
然而,双方在违约金赔偿及看房配合问题上产生分歧。王女士要求按合同赔偿违约金,房东则只愿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房东还称租户存在不配合看房的违约行为,最终于9月4日宣布单方面解约,给租户七天时间搬离。
律师意见指出,租户仅表示“有权拒绝看房”而未实际拒绝,并不构成违约。法律上未规定租户须告知健康状况,除非合同特殊约定,隐瞒病情并不导致合同解除。而“凶宅”影响虽为市场现象,但非法律概念,是否成为合同解除依据需视具体情况分析。房东若单方面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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