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2年4月,S女士应聘甲公司职位。所投简历写明:2015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间仅有4段工作经历。2022年5月,S女士入职甲公司,同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后经甲公司查证...
2022年4月,S女士应聘甲公司职位。所投简历写明:2015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间仅有4段工作经历。2022年5月,S女士入职甲公司,同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后经甲公司查证,S女士在2015年毕业后的7年时间,曾在17家公司任职,且大多数均在试用期被辞退或离职。故甲公司于2022年6月7日以S女士未如实提供工作经历为由,在试用期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均认可S女士工作至2022年6月10日,双方于该日解除劳动关系。
S女士请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以及未能及时开具《离职证明》所导致的工资损失、社会保险费损失、住房公积金损失等。法院经审理认为S女士未如实提供工作经历,违反了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甲公司以此为由在试用期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对S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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