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犬伤人事件涉及到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侵权责任问题,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评判。
具体来说,最适用的法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该条款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如果饲养的犬只造成了他人损害,那么犬只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其责任可以相应减轻或免除。
此外,如果涉事犬只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无论损害是否由被侵权人的过错造成,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本身就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其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
最后,如果犬伤人事件是由于饲养人或管理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未使用牵引绳、未采取隔离措施等)造成的,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饲养人或管理人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此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可以减轻。
综上所述,对于犬伤人事件,我们应当从法律角度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评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侵权责任。同时,我们也应当呼吁广大市民加强宠物管理意识,遵守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和谐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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