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5月29日,00后柳某入职上海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KA销售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5月29日至2027年6月30日,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月工资总...
2019年5月29日,00后柳某入职上海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KA销售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5月29日至2027年6月30日,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月工资总额为税前8000元,另有绩效奖金。
2022年6月,柳某在脉脉平台上回复关于公司的言论,批评公司加班文化、不给加班费、任务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并对公司管理层提出质疑。
2022年6月23日,公司发现上述言论后辞退了柳某。
2022年6月30日,柳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7284元。
2022年9月1日,仲裁裁决未支持柳某的请求。柳某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柳某的言论对公司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不予支持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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